F-1

1.設有十床病床以上之下列場所:醫院、療養院等類似場所。

2.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診所。

3.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下列場所:護理之家機構(一般護理之家、精神護理之家)、產後護理機構、屬於老人福利機構之長期照顧機構(長期照護型)、長期照顧機構(失智照顧型)等類似場所。

4.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,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。

5.醫院內附設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,樓地板面積未超過該醫院樓地板面 積五分之二者。

F-2

1.身心障礙福利機構(全日型住宿機構、日間服務機構、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福利中心)、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等類似場所。

2.特殊教育學校。

3.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。

F-3

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、幼兒園、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、托嬰中心、早期療育機構等類似場所。

F-4

精神病院、傳染病院、勒戒所、監獄、看守所、感化院、觀護所、收容中心等類似場所。